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只有转账记录告对方借款?这三类抗辩能让原告一分钱拿不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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编者按:

当原告仅凭转账记录起诉时,被告可以从三个方面有效抗辩:1)证明该笔款项是原告的还款(出示原告曾向被告借款的证据);2)证明是赠与(如父母给子女);3)证明是其他商业往来款(如货款、投资款、佣金)。本案被告成功证明100万是用于购买保险的业绩款,从而推翻借贷关系。

仅有转账凭证不等于借贷关系成立,资金性质举证是关键

  张晶(化名)与李亮(化名)系保险公司同事,张晶曾向李亮转账100万元,李亮随后用该款项以家人名义购买了两份人寿保险,张晶因此获得佣金7万元。此后,张晶因离职,要求李亮提前办理退保,李亮退保后将所得89万余元全部归还张晶。张晶认为100万元系借款,要求李亮归还剩余10万元及利息,双方就此产生纠纷,故张晶将李亮诉至法院。海淀法院经审理,认定张晶主张的借贷关系证据不足,判决驳回张晶的全部诉讼请求。

   案 情 简 介 

  原告张晶诉称,其于2020年10月向被告李亮转账100万元,该款项系双方之间的借款。被告李亮在收到款项后未按约定归还全部借款,虽已归还部分款项,但仍剩余10万余元未还。原告据此要求被告归还剩余借款1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。

  被告李亮辩称,张晶转账的100万元并非借款,而是为完成保险公司业绩,要求被告以其家人名义购买保险所用。双方曾约定投保一年后退保,预计可返还现金价值约92万元,加之原告已获得的佣金7万元,原告实际并无损失。后因原告提前离职,要求被告提前办理退保,导致退保金额减少至89万余元,该损失应由原告自行承担。被告已将退保所得款项全部归还原告,双方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,故不应承担还款责任。

   法 院 审 理 

 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,本案中,张晶虽提交100万元转账凭证,但李亮的抗辩具有高度盖然性:款项用途明确用于购买保险,且张晶获得佣金;退保时间与张晶离职时间吻合,印证李亮关于“业绩冲量”的陈述;张晶未就借贷合意进一步举证,亦未合理解释佣金归属与借款逻辑的矛盾。最终,法院认定张晶主张的借贷关系证据不足,驳回张晶全部诉讼请求。

  宣判后,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,该判决现已生效。

  法 官 说 法 

 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款项性质是否属于借贷。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十七条,原告仅依据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,若被告抗辩并举证证明款项系其他债务,原告仍应就借贷合意承担举证责任。本案中:1.举证责任分配:张晶作为原告,需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。其虽提供转账凭证,但李亮已举证证明款项实际用于购买保险,且张晶通过保险佣金获利,动摇了借贷关系的成立基础;2.证据高度盖然性:李亮关于“业绩冲量”的陈述与保险购买、佣金发放、退保时间等环节相互印证,符合行业常见做法,而张晶未能合理解释为何在“借款”背景下收取佣金;3.民事活动诚信原则:张晶因自身离职要求提前退保,导致保费损失,却主张由李亮承担剩余款项,有违公平原则。

  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需同时具备“借贷合意”与“款项交付”两大要件。当事人应谨慎留存证据,避免因资金用途不明引发纠纷。在涉及保险、理财等特殊金融场景时,法院将结合行业惯例、资金流向等综合认定法律关系,维护交易安全与诚信原则。

  (文中当事人名称均为化名)

  文/ 马跃然  来源: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

问疑解惑

———提出问题、得到解答————

问题1:别人拿转账记录告我借钱,但我没借过,怎么抗辩?

答:你需要举证说明这笔钱的实际用途。比如是对方偿还之前的借款、是对方支付的货款、是赠与,或者是像本案一样的业务合作款。

问题2:如何证明一笔转账是原告对我的还款?

答:你需要提供之前你转给原告的银行凭证,以及双方关于借款还款的聊天记录,证明你们之间存在两笔相反的资金往来。

问题3:父母给子女大额转账买房,子女不孝,父母能要回吗?

答:一般情况下不能。除非父母能证明该笔转账是借款(如子女出具了借条),否则法院会认定为赠与。

问题4:对方拿三年前的转账记录告我,我说是还他的现金借款,怎么证明?

答:难度较大。你需要提供当时你向对方现金借款的取款记录、证人,或者对方曾向你催款的记录被删除,否则法院可能采信原告的主张。

问题5:在法庭上,被告对资金性质提出合理怀疑后,举证责任归谁?

答:举证责任转移回原告。原告需要进一步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,否则承担败诉后果。

问题6:被告主张款项是投资款,需要提供什么证据?

答:需要提供投资协议、分红记录、参与经营管理的聊天记录或邮件等,证明双方有共同投资、共担风险、共享收益的约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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